一、以偏概全(轻率概括)
简单枚举法的结论是或然的,它的可靠程度完全建立在枚举事物的数量及其分布的范围上。要有益于结论的可靠性,被考察的数量要足够多,范围要足够广,对象之间的差距要充分大。通常把样本过少、结论明显过假的简单枚举法称为“以偏概全”“轻率概括”。
以偏概全是试题题干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只顾一点不及其余的情况;有论证条件过于单薄无法支持论证的情况;也有对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不够清楚、准确的情况。这类问题通常是由于思维的片面性造成的,因此,发现“以偏概全”错误的基本方法,就是审题时坚持用辩证分析的方法。
二、类比不当(荒唐类比)
类比结论是或然的,也就是说可能是假的。因为事物之间固然有相似之处,但也与所差别。于是从两个或两类事物的某些地方的相似,推出它们在另外的地方仍相似的结论,就不具有必然性。类比结论的可靠程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重要的是它们的已知相同属性与推出的属性之间的相关程度,其相关程度越高,类比结论的可靠性就越大。相反,类比结论的可靠性就越小。
人们通常把违背常识、结论明显为假的类比称为“机械类比”“荒唐类比”。
类比不当是试题题干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出题者经常将一些不具有或缺少可比性的事物,简单地放在一起加以比较,并据此进行较为荒唐的推理。
三、求因果关系中的错误
(一)倒置因果
因果关系具有共存性。指原因和结果是在时空上相互接近的,并且总是共同变化的:原因的变化将引起结果的相应变化,结果的改变总是由原因的改变所引起。但因果之间的共存性也容易引起人们倒因为果,或倒果为因,犯“倒置因果”的错误。
例如,为了加快我国的发展步伐,必须大力发展私人轿车工业,因为在发达国家中,大部分人都有私家轿车。
这一论证就是倒置了因果关系。应该说私人拥有轿车是发达国家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二)以先后为因果
因果关系具有先后性的特点,即先因后果。但也要注意“在此之后并非就是因此之故”也就是说先后关系并不等于因果关系。把先后关系当作因果关系,就犯了“以先后为因果”的错误。
(三)错把必要条件当作充分条件
因果关系具有复杂多样性,有“一因一果”的情况,但更多的时候是“一果多因”,每个原因单独看起来都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种情况时考试题干中经常出现的一类错误。
(四)强拉因果
指论证者将毫无因果关系的论据与结论生拉硬拽在一起的一种表现。例如,“如果加强广告宣传,就可以有益于企业的美誉度”,就属此类。加强广告宣传有可能有益于企业的知名度,但企业的美誉度,不取决于广告宣传,而决定于对需求者需求的良好满足。
四、自相矛盾
就是违背禁止矛盾律形成的错误。矛盾律的内容是:两个相互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矛盾律要求: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命题中,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不能两个都否定,否则所犯错误就叫“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例如“有益于邮票价格,可以产生更多的收益,减少邮件流量”。论证者有益于邮票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使邮政业景气起来,而这样做的结果又会减少邮件流量,就出现了目的与结果之间的矛盾。
五、违反同一律的错误
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切思想(包括概念和命题)都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概念保持同一,是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须保持同一。命题保持同一,是指命题自身的意思和真假值必须保持同一,在一个论辩过程中,所讨论的命题不能偏题、离题、跑题。
同一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以便人们之间的思想交流能够顺利进行。
(一)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
如果无意识地违反同一律在概念方面的要求,就会反“混淆概念”的错误;如果有意识地违反同一律在概念方面的要求就会犯“偷换概念”的错误。
(二)转移论题和偷换论题
如果无意识地违反同一律在命题和论辩方面的要求,就会犯“转移论题”的错误;如果有意识地违反同一律在命题和论辩方面的要求,就会犯“偷换论题”的错误。
六、违反排中律的错误
排中律的内容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是: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够都否定,必须肯定其中的一个,否则就会犯“两不可”的错误。排中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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