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原文的论证,作者得出“政府不应该干预生产过剩现象“,在论证的过程中,存在若干处逻辑漏洞。
首先,作者认为只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可能产生生产过剩的现象。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是“没有过剩”的充分条件。换句话说,即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并不完全排除存在过剩的可能。而且,如果市场资金不足购买力不强的话,一味开拓市场也不—定带来预期的效果
其次,单凭市场会自动调节,就断然推出政府不需要干预生产过剩,这—论证也是不充分的。在经济学中,我们都知道市场的调节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市场调节时经济浪费说不准已经很严重地影响到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再次,仅仅根据生产过剩可能增加物资储备也推不出它就总比生产不足好,因为生产过剩“储备”的物资,也许根本就不是“不时之需”时所需的物资,还有,并非所有的生产不足(如某些奢侈品)都会导致人们缺衣少食,因此又怎么会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呢?
另外,就算政府应该合理定位自己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也不能因此就推出它不应干预生产过剰的问题。如果这些过剩刚好会导致严重的民生问题,举个例子,大量的产品卖不出去而迫使许多工人下岗,这时难道政府还继续袖手旁观吗?
最后,把“供求关系不平衡”等同于“生产过剩”,这明显是混淆概念。供求关系不平衡,有可能是生产过剩,但也有可能是生产不足。所以,生产过剰未必就是经济运行的必然规律。而且如果“供”只是稍微大于“求”,这也是不能称之为生产过剩的。
由于上文存在诸如此类的逻辑问题,所以,其论证的有效性都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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