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撰写和提交
(一)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申请人撰写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本职工作进行,少数也可选做学校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允许修改后重新开题一次,两次开题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四)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和中英文关键词。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为研究生导师,一名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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